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修订)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3、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第十四条市社保局从当年养老保险缴费中按5%的比例提取管理经费,个人帐户不提取管理经费,其相应部分由共济基金支付。管理。
4、深圳社保退休政策规定是什么
申报人在当地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存折(不受理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相片(用于处理享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养老保险手册(。
5、深圳市养老保险政策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
6、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20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职工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
7、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法律责任、附则6章63条,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5条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
9、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扩展。
10、深圳4050养老保险政策
一、深圳市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条件跨省转入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